一、承担总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总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各项会议的筹备;组织垦区安全生产综合检查、专项督查;组织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总局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各分局安全生产工作。
四、依法监督检查垦区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五、负责垦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垦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依法对垦区安全生产培训、咨询、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进行认证和监督管理。
八、依法对垦区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九、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垦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组织指导垦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依法组织垦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十一、组织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和科技成果。
十二、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垦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对垦区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十四、负责垦区申请办理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条件的审查、证照发放。
十五、负责垦区申请办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初审工作。
十六、负责垦区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条件的初审工作。
十七、负责垦区申办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条件的审查和证照的颁发及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对垦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投入生产前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
十九、负责受理垦区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的备案。
二十、负责受理垦区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的备案。
二十一、依法对垦区重大危险源实行备案。
二十二、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垦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对垦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综合科:承担会议组织、机关文秘、政务信息、公文处理、保密、档案、提案、信访和史志撰写等安监局日常政务;负责安监局资产管理、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安监局综合协调;负责起草安监局综合性文件。
承担总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起草总局安委会重要文件和会议材料,研究分析和预测全垦区安全生产形势,负责总局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协调总局有关部门和各分局、总局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局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综合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起草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对各分局、总局直属单位的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组织协调对垦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及监督整改工作。
2、应急救援办: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挥应急救援演习;统一指挥、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分析预测重特大事故风险,承担总局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
3、规划科技职办:负责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总局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安全技术装备和安全技措资金;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认证和监督管理。
4、政策法规培训教育科:负责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有关规范性文件;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工作;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负责组织、指导垦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全垦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
5、非煤矿山监督管理科:负责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监督检查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非煤矿山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前期审查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指导和监督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协调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并监督事故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6、监督协调科:负责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依法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农机(农航)、建筑、水利、电信、林业、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相关的事故,并监督事故处理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及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垦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组织有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大型安全评价和安全评估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相关的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及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根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四款:省农垦总局、分局,省森林工业总局、管理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本系统内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并接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对垦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根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和总局的委托书,组织事故调查组对垦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总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垦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4、按照总局的批复、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5、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及省安监局委托文件《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工作任务的通知》(黑安监发〔2006〕29号),对垦区申请办理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审批、证照颁发工作。
6、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和国家煤监局令第10号)及省安监局委托文件《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工作任务的通知》(黑安监发〔2006〕29号)、《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政许可换证工作的通知》(黑安监函字〔2007〕95号),负责垦区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甲种经营许可证条件的初审工作。
7、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和国家煤监局令第9号)和省安全监管局委托文件《关于设立部分硬岩类露天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窗口的通知》(黑安监发〔2006〕21号),负责垦区申请办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初审工作。
8、依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黑安监发〔2005〕129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监局和国家煤监局令第18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关于确定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围的通知》(黑安监发〔2007〕45号),负责垦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9、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和省安监局委托文件《关于委托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的通知》(黑安监发〔2007〕37号),负责垦区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条件的审查、证照颁发管理工作。
10、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和国家煤监局令第11号)、《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政许可换证工作的通知》(黑安监函字〔2007〕95号),对垦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投入生产前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
11、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关于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意见》(黑安监发〔2006〕99号),负责受理垦区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的备案。
12、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关于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意见》(黑安监发〔2006〕99号),负责受理垦区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的备案。
13、根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对垦区重大危险源实行备案。
14、根据《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垦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对垦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5、根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指导、协调和监督总局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各分局安全生产工作。
按照各科室工作责任制和工作流程,依程序、按时限,办结各事项。